一、学校确定公开的信息,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、校报校刊、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、杂志、广播、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、年鉴、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。
二、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、建立有效链接,及时更新信息;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,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三、学校按规定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,并及时公布和更新。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,信息的分类、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,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。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、名称、生成日期、责任部门等内容。
四、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,置于校内相关办公地点、档案馆、图书馆等场所,提供免费查阅。
学校定期将学生管理制度、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,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。
五、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,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。确定公开的,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;确定不予公开的,应说明理由;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,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定。涉密信息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定。
六、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,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。
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、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,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。
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七、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,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:
(一)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(三)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,应告知申请人;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;
(四)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,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,对不予公开的部分,应说明理由;
(五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;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本次申请;
(六)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,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,应告知申请人,不再重复处理;
(七)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。
八、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,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。
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,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;学校无权更正的,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
九、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,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费用。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。校内各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。
十、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,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及规章执行。